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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1.上市公司收购的投资者的目的在于获得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收购。
这里的实际控制是指: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举例】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20%的股份表决权,丙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15%的股份表决权,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可以实际支配乙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所以,甲公司获得对乙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二)上市公司收购人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指意图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1.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注意1:所谓“相反的证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所能证实的事实与对方当事人的提出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同或相反的证据。一致行动人之间有特殊关系,对于一致行动的认定,主要是采取推定方式。当然,当事人能够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表明他们事实上没有相互合作、协同行动,就属于“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了。
注意2:要弄清谁跟谁一致。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例如: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都收购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且投资者乙是投资者甲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例如: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都收购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且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的控股股东都是丁。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例如: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都收购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且投资者甲的董事张某同时也是投资者乙的董事。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都持有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且投资者甲是投资者乙的大股东,可以对投资者乙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与前面第(1)种情形的区别在于“控股”和“参股”不同。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例如:投资者甲收购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上市公司丙的股东乙为投资者甲取得上市公司丙的股份提供资金支持。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例如: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都收购上市公司丙的股份,且投资者甲和投资者乙都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如:投资者甲收购上市公司丙的股份,持有投资者甲35%股份的张某同时持有上市公司丙的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例如:投资者甲收购上市公司丙的股份,投资者甲的总经理张某同时持有上市公司丙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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