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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清算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相比的特征: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而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
2.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
3.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将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
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又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关考点】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考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试题)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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