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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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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6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

  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如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丧失清偿能力,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二)《企业破产法》之破产原因规定分析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不易判断的案件。与之相应,《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1)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2)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注意:①清算人提出申请是与《公司法》的衔接。②清算组的组成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自行组成;二是法院指定。③清算人提出申请时,由于企业法人已解散,不存在重整或和解,只有破产清算。

  4.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破产企业的职工也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但申请破产的债权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或无争议。为慎重起见,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多数同意。

 

  【例题·多选题】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C.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该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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