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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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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6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债务人为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稳定因素评估及主要应对措施等。

  (2)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应对职工的补偿方案,但并不要求企业解决安置资金等问题。

  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程序

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不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①要区分上述日期的起算规定,例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裁定作出之日起、裁定送达之日起等;②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受理破产案件的程序。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考点】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将造成债务人的财产减少,必然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人民法院有权宣告该清偿行为无效,依法予以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所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是指上述当事人明知或应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仍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通常,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其发出通知或向社会发布公告,判断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应知破产案件已经受理。所谓不免除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是以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范围为限。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虽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但债务人将接收到的清偿款项或者财产全部上交管理人,债权人并未受到损失,则不必再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这里“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成立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债务人财产的人,其持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既可以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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