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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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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6章(5)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3.涉及保证人的债权清偿

  (1)债务人破产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有三种选择

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保证债务。

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①债务人先做清偿的,相应减少保证人的保证责任;②保证人先做清偿的,债权人将其申报的破产债权转移给保证人行使。

“补充”责任的保证
(即一般保证)

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已经到期”

债权人便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因为,依据《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见第九章,第五节,二、保证)

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

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因为,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保证人破产的,按保证债务是否到期,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

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先以保证债权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

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

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在债务到期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4.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债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为共益债务。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判断题】作为票据发票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付款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的,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考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2008年)

  A.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宣告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A选项正确。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所以B选项正确。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债权,无论有无担保,均可以申报。所以C选项正确。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不包括违约金。所以D选项错误。

  三、破产债权的确认

  1.债权人申报之债权需经确认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凡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应直接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2.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编入债权表,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表。

  3.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4.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是否成立。

  (1)人民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时,债权列入债权表,异议人可以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时,债权不列入债权表,该债权人可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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