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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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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6章(6)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考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试题·旧)

  A.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开

  C.所有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和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没有表决权,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例题·单选题】某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有9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100万元。其中某银行的债权额为3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当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时,下列情形可以通过的是( )。

  A.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350万元

  B.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500万元

  C.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D.有3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700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的报酬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本题C、D选项债权人未过半数,不能通过。本题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100-300=800万元,A选项未达到1/2以上。

  3.本法第61条第1款第8项(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第9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4.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考题·单选题】(2008年)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未能依法通过管理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时,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权对该裁定提出复议的债权人是( )。

  A.占全部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B.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

  C.占全部债权人人数1/2以上的债权人

  D.占全部债权人人数2/3以上的债权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1.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2.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关,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考题·单选题】(2007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在债权人会议中应当设置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得超过7人

  C.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人民法院指定

  D.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1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可以”设置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A错误;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因此选项B错误;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因此选项C错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2.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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