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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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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6章(7)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考题·判断题】(2007年)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计划的监督。根据规定,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的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2.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其中欠乙公司无担保货款50万元。在重整期间,乙公司得到10%的货款即5万元,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乙公司可以继续得到清偿的情形是( )。

  A.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B.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C.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D.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终止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得到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举例】某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重整,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免除30%债务的承诺。在重整期间,全体债权人都得到70%的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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