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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当事人以其他方式设立担保物权,法律不予保护。例如,设立不转移占有的质押担保)。
(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建立物权法律关系以及建立何种物权法律关系(抵押还是质押,由当事人决定)。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权利状态的变化则通过交付表示(静态的权利状态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就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注意:所谓“物权存在瑕疵”是指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例如,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出现错误登记或漏记。
三、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与占有权不同,占有强调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只要主体对物有客观上的控制且主观上有管领的意思就成立物权法上的占有。
注意:①占有概念也可以通俗的表述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②占有不等于所有。
(1)《物权法》第五编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范对象的,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是法律上的一种占有,能得到物权法的保护。
(2)占有的客体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注意:“准占有”是指对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占有。准占有,又称为权利的占有,指以财产权为客体的占有,准占有的主体称为准占有人。所谓“物之外的财产权”是指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例如债权。
(3)占有既是物权的重要内容(占有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还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
(4)物权法占有编的规定,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二)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 |
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意欲据为己有) | |
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 |
如为他人保管物品 | ||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 |
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赁物 | |
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对物形成间接的管领和控制 |
如出租人间接占有租赁物 | ||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 |
如占有自己合法购买的物品 | |
无权占有则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包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
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 |
如不知道售货员多找了钱 | |
恶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的情形 |
如明知道售货员多找了钱而想据为己有 |
【举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10箱货。付完钱提货的时候,乙公司的装车工因疏忽往车上装了11箱货。甲公司的司机发现后,在甲公司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下急忙开车离开乙公司。甲公司对多装的1箱货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直接占有和无权恶意占有。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物权法》规定占有制度,可以实现事实推定和权利推定两个效果:
1.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的内容有二:一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及公然的;二是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这种法律对于事实的推定,通过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使得占有人获得法律的保护。
(如果每个人对自己占有的财产,都要证明其所有权,那么人们在购物之后必须永久的保留各种取得该财产的买卖合同书或者书面证据)
2.权利推定
占有的权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间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权利。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谁主张谁举证)
【举例】甲出示一件古玩,要求以此质押借款,即推定甲有权合法占有该古玩。甲无须证明该古玩的合法来源,除非乙有证据证明该古玩不是甲的。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多选题】甲将乙所有的一只羊误认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在甲占有期间,该羊产下一只羊羔,甲应当将羊和羊羔一起还给乙
B.在甲占有期间,曾为该羊治病,甲将羊还给乙时,乙应当向甲支付治病的费用
C.在甲占有期间,该羊被汽车撞死,司机逃逸,甲应当赔偿损失
D.在甲占有期间,该羊被汽车撞死,司机给予赔偿,甲应当将赔偿金还给乙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善意占有人不应当赔偿损失,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五)占有的法律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此条中的“一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且仅适用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按第一章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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