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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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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8章(1)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主要涉及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制度。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注意:①所谓“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抛弃的废旧物资、海边的贝壳),即取得该动产之所有权。但是上山打虎,法律不允许;下海擒龙,事实不可能,都不能先占。②所谓“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是指数个不同的物结合成为一物(附合物、混合物)或在他物上加工使之成为新的物(加工物)。如房屋是土地的附合物、油画是颜料和画布的混合物、木雕是木材的加工物。

  【例题·多选题】以下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

  A.甲在自己的住宅屋顶建造了一座花园

  B.乙收获了一季庄稼

  C.丙接受了朋友赠送的一辆汽车

  D.丁取得了一笔存款利息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所有权取得。选项A属于添附;选项B属于劳动生产;选项D属于孳息,均为原始所得。C选项的所得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不是原始所得。

  1.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无权转让而转让,有权转让不发生善意取得),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间权利的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因此,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目的

  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

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 主观上为善意   。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   。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 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依据前述物权变动的规定,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

法律效果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价款。(依据前述,不能无偿取得)
(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注意事项

  (1)除了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外,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2)对于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所有权人超过两年期间仍没有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例如,抵押权、质押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例题·多选题】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电脑转让给丙,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丙知道该电脑是借来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B.如果丙支付的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C.如果甲并未将该电脑实际交付给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D.如果甲对转让该电脑的行为没有予以追认,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无需追认。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遗失物的处理规则是:

 遗失物未转让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4)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 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已转让

  (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例题·单选题】某失物招领处将一块已经超过招领期限的手表以拍卖方式卖给甲,乙盗得该表并赠与丙,丙将该表丢失,被人拾起又送到招领处。经查,该手表原为丁所有,该表的所有权属于( )。

  A.甲所有

  B.丙所有

  C.丁所有

  D.甲、丙、丁三人共有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遗失物和善意取得。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甲以合法(拍卖)方式得到该表,属于正当取得。

  【例题·单选题】甲不慎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扔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

  B.乙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

  C.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

  D.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留旧大衣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遗失物的处理规则。甲仅仅抛弃衣服而非钱,因此选项A错误。乙只能先占无主物(衣服),不能先占有主物(钱),所以B选项错误。发现隐藏物,能证明是他人的,应归还,所以C选项错误。旧大衣属于抛弃物,乙可以先占取得。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①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物上请求权;②债权的保护方法则是指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的救济手段。

  (一)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可依意思表示方式进行,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也可依诉讼方式进行。

  2.根据具体救济内容的不同,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

  1.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除得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外,还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赔偿损失。这两项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请求权的行使以侵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为前提。

  2.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不同。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本身产生,因此其权利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有过错为必要。债权请求权则多以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

  3.如果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构成侵权行为时,可以同时适用物上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既要停止侵害,还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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