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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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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8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

  2.用益物的特征:(1)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因为内容的不同而有不同: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4.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1)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在上面的建筑物所有权采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考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续期问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旧)

  A.自动续期

  B.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归国有,不得续期

  C.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续期

  D.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批准,可以续期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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