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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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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8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地役权

  1.地役权概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中为他人不动产利用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可以设立地役权的不动产不局限于土地,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注意:地役权包括:取水权、通行权、眺望权等等。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相邻。甲公司为通行方便,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部分道路,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

  B.甲公司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C.乙公司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D.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不相邻,则不能设立地役权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中的供役地和需役地之间并不要求相邻。

  (1)与一般的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①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以登记为变动要件的有( )。(2009年试题·新)

  A.甲公司将一幅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在甲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甲公司将一架飞机的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

  D.自然人丙将其继承的房屋转让给丁,该房屋尚登记在其去世的父亲名下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权变动。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A正确。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B不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C不对。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是继承人处分该不动产时,应当办理登记;因此选项D正确。

  2.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关系

  (1)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用益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3.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人有利用供役地及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

  (2)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如果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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