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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一、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故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1)原则上担保物权的设立,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等属于例外情形)。
(2)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单独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3)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不过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特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
(1)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权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举例】主债权是100万元,债务人仅能清偿50万元,抵押物仍是全部,即剩余未受偿的50万债权仍就抵押物全部来优先受偿。
(2)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举例:某电视台以主楼和配楼共同抵押向银行贷款,配楼失火烧毁,主楼担保债权全部。
3.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注意:所谓“代位”有两种,一是人的代位,如合同的保全中债权人行使的代位权;二是这里的物上代位,指一物取代另一物的位置。
【考题·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以本人所有的一件古董花瓶设定质押担保,甲为此就该花瓶购买了一份财产意外损失险。在乙保管花瓶期间,花瓶毁于泥石流。如果甲没有按时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乙可以就保险金优先受偿
B.乙可以要求以保险金受偿,但是并不优先于甲的其他债权人
C.泥石流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甲可以不偿还乙的借款
D.乙应当赔偿甲花瓶灭失的损失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二、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举例】甲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甲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提供抵押。此时乙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乙有权将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由于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移转占有,因此,抵押权的设定不能采用占有移转的公示方法,而必须采用登记或其他方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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