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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8章(4)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质押

  (一)质押概述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同样具备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质押与抵押权相比,有一定的区别:

抵 押

质 押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

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

质押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二)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设定

  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质物占有的移转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1)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2)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2.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1)在动产上设定动产质押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要求出质人对财产有处分权。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考题·多选题】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试题)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动产质押。(1)动产质押的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2)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举例】甲从乙处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在主债务清偿以前,乙占有该牛犊;实现质权时,牛犊作为质物。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三)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法律将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共同规定在质押中,仅就权利质押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对于权利质押的一般问题,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

  1.有价证券的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如果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相关考点】票据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票据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的质押

  (1)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客体。

  (2)对于这类权利质押,注意几点:①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②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③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4.应收账款的质押

  (1)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考题·判断题】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009年试题·旧)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权利质押的设立。根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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