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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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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9章(1)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意思自治。

  2.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考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2009年试题·新)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指合同法分则中所规定的15类合同);无名合同。

  (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互相支付对价,且强调的是对等性)。

  (三)诺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实际交付标的物)。

  另外,合同还可以分为:(1)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对价)。(2)要式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不要式合同。(3)主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

  三、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责任的相对性

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的相对性有例外情形,例如:债的保全(本章第四节);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第十章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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