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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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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9章(4)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三、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这里的“应先履行义务”是根据合同的约定)

  四、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考题·单选题】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电脑一台。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块。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试题)

  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C.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

  D.乙应当返还手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抗辩权和留置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而题目中是“两个合同”,所以选项A、B不对。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是两个自然人,所以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而题目中是“两个合同”,所以不能行使留置权。

  五、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举例】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1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丙的到期债务100万元,此时债权人可以向丙行使代位权。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相关考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考题·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造成损害,欲提起代位诉讼。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诉讼的有( )。(2004年试题)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提起代位诉讼的限制条件。本题四个选项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提起代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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