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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9章(5)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考点1】《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关考点2】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题·判断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005年试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方式。

  (3)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注意: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先后顺序。

  【相关考点】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还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 )。

  A.甲企业履行债务

  B.乙企业履行债务

  C.丙企业履行债务

  D.丁企业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1)单独保证是指只有一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

  (2)共同保证是指数个保证人担保同一债权的保证。共同保证既可以在数个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一个保证合同时成立,也可以在数个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数个保证合同,但担保同一债权时成立。连带共同保证的“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故称之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

  (3)按照保证人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可以将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①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是:第一,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第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4)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举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找到第三人丙企业为其提供保证,由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签订一个从合同(保证合同),此时就是单独保证。

  【举例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于是债务人找到丙企业为其100万元的债务的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也要求丁企业为其100万元的债务的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就属于按份共同保证。

  【举例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了一个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丙企业与丁企业同时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对各自承担的份额没有约定,共同对2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就属于连带共同保证。

  【相关考点】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保证责任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10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丙公司作为保证人。

  (1)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100万变为50万),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50万)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100万变为150万),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50万)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一般也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保证是保证人基于“特定的债务人”的信用而提供担保的,主债务由第三人承担时,第三人的信用与原债务人的信用是不同的,因此,保证人有权“不同意”给第三人担保。)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

  ①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②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者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追加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在未经丙同意的情形下,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0万元。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下列关于丙企业保证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10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15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使保证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责任。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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