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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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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9章(5)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种类

  1.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2.定金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原则上属于违约定金。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例题·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购货方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如果供货方交付了50万元的货物后,没有按约定提供其余货物。供货方因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为( )万元。

  A.100

  B.50

  C.20

  D.1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供货方未完全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注意:五种担保形式的特性(《担保法》和《物权法》)

保 证

抵 押

质 押

留 置

定 金

保证人应具有资格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因特定合同产生

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保证人一定是第三人

特定财产登记有效

质物移交债权人占有

非事先约定但合法占有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可以以将有的财产设立

特定的权利质押登记时设立

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间的留置除外

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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