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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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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9章(7)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合同消灭的效力,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外,从属于主债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

  二、清偿

  清偿,又叫履行,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它是合同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1.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当然引起债的消灭。

  2.债务人向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收据持有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受领清偿的第三人清偿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也因此而消灭。

  3.清偿一般应由债务人本人为之。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也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但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除外。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可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4.债务人清偿债务应当按合同标的清偿,但经债权人同意并受领替代物清偿的,也能产生清偿效果。

  5.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举例】债务人于1月1日、3月1日、5月1日均欠付债权人100万,但是第二、第三笔债务有担保。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先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均到期的,先清偿“第一笔没有担保的债务”。

  三、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一)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四、抵销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相关考点】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一)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1.《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2.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

  (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本条规定的抵销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

  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4.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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