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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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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9章(7)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注意:这里的抵销与破产抵销的区别:①合同解除的抵销是合同当事人向对方提出;破产抵销是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②合同解除的抵销结果是合同解除;破产抵销的结果是优先受偿。③合同解除的抵销没有时间限制;破产抵销限有时间限制(于破产受理前)。

 

  合同终止抵销

  破产抵销

  提出

  当事人

  债权人

  后果

  合同解除

  优先受偿

  时间

  没有时间限制

  破产受理前

  五、提存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相关考点】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一)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如水果、海鲜),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考题·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试题·新)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提存的法律效果。根据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因此选项AD不对。

  六、免除与混同

  1.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举例】甲与乙之间签订了合同关系,合同订立之后,乙并入到甲,那么乙消灭,此时甲既是合同的权利人又是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混同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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