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注册会计师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0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可为多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考题·判断题】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07年试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揽合同的解除。以上的表述是正确的。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承揽了乙单位家属楼的电梯维修工作。因为工期紧,经乙单位同意,甲公司将主要维修任务委托给丙公司来完成。由于丙公司雇用的部分新员工缺乏经验,使得维修后的电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该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是( )。

  A.丙装饰公司

  B.甲建筑公司

  C.甲建筑公司和丙装饰公司

  D.甲建筑公司、丙装饰公司和乙单位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二、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1)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部分,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以招标的方式订立。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验收合格

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验收不合格

可以修复

修复后验收合格

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1 2 3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随章测试题17套

  2012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随章测试题12套

  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章测试题29套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