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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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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0章(4)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1.除《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外,下列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①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②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3.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或者在他人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考题·多选题】根据有关规定,技术合同有下列情形时,导致技术合同无效的有( )。(2005年试题)

  A.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的

  B.法人内部从事技术开发的课题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与他人订立技术合同的

  C.技术接受方生产产品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D.技术提供方限制技术接受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技术合同的效力。①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合同无效,如本题A选项。②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并不导致技术合同无效,如本题B选项。③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如本题C选项。④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合同无效,如本题D选项。

  (二)技术合同的内容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2.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接受出资的企业可以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3.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职务技术成果

  1.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1)所谓“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①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②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

  (2)所谓“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②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相关考点】根据《专利法》,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例如:技术成果形成过程中,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3.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所谓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相关考点】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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