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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权利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票据权利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注意: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是可选择的,而是有顺序的,即只有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取得
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从出票人处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举例1】A签发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B,C从B处了盗取了该张汇票并以B的名义背书给善意的D公司,且D公司支付了对价,D公司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举例2】A在B的胁迫之下签发了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B,则B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后B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税务局)作为缴纳的税款,则C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考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通过背书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08年试题)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1)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所以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2)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B选项正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丙的前手乙没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试题)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有: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即背书);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本题中,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不需要背书。
4.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票据权利消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
自出票日起2年内 |
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 |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 |
(1)上述时效的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有关规定。
(2)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注意:这里的“到期日”和“出票日” 从字面看,是从到期日或出票日等当日起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是错误的。正确的应当是开始的当天不算,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考题·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2001年试题)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B.乙持一张为期30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为1999年5月20日,于2001年5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D.丁持一张支票,出票日期为2000年5月20日,于2001年4月27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据此,B选项乙的票据权利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据此,A选项甲的票据权利有效,而C选项丙的票据权利消灭)。(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据此,D选项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考题·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2009年试题·新)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5.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2)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的行为,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等。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注意:所谓“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转让票据兑取现金。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 )。(2003年试题)
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保全。
(4)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6.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无论是采取哪一种补救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第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第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1)挂失止付。即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
注意:①票据灭失(如被烧毁)无须挂失止付,因为不会发生被冒领的后果;②挂失止付要及时,否则一旦被冒领,失票人要受到损失;③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①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
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③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④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考题·单选题】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
D.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示催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判断乙的主张是否成立,应当在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之后)。
(3)普通诉讼。即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补救票据权利的,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第五,①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债权人没有争议的,应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债权人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②在判决生效后,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不为付款,应将情况通知失票人。如果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利人。
【考题·单选题】在票据权利补救的普通诉讼中,丧失的票据在判决前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并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2007年试题)
A.终结诉讼程序
B.中止诉讼程序
C.判决付款人付款,其他争议另案审理
D.追加持票人作为第三人,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根据规定,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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