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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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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3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即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汇票的出票人在为票据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考题·判断题】汇票的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的,出票行为无效。( )。(2009年试题·旧)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出票。根据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出票人仍应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出票行为有效。

  (二)汇票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2007年试题)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2009年试题·新)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则票据无效。票据出票人与背书人均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所以选项AC当选。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来补充确定。

付款日期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地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出票地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里应当称为“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

  (回顾:在前面本章第一节……三、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提到“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的说法是准确的,即: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不得转让”就属于非法定记载事项)

  (另外,还有一种记载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禁止记载于票据上的内容。例如,承兑所附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注意:在出票人出票时,只是向付款人发出委托付款的要约,付款人是否承担付款,需由付款人依自己意思确定。只要付款人不为承兑,则不负任何票据上的责任。

  【举例】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用于支付乙公司的货款,该汇票以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丙银行为付款人。乙公司得到汇票后,请求丙银行承兑被拒绝。乙公司无权要求丙银行支付票款。因为,甲公司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丙银行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注意:出票人的这种责任属于绝对付款责任,如果汇票上有关于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其记载事项无效。担保义务是法定的,出票人自身无权选择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试题)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规定,①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②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③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汇票,故汇票上应将收款人名称作为应记载的绝对之事宜。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不可以授权补记(支票可以)。④汇票上的出票日期,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汇票未记载绝对应记载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所以D正确。

  【例题·多选题】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作为预付款,下列情形可以使该汇票无效的有( )。

  A.金额栏填写的数额为“不超过10万元”

  B.票据金额的中文和数码记载不一致

  C.未记载付款日期

  D.记载了签发票据的用途是预付款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记载事项。A选项因未记载确定的金额造成票据无效。B选项因中文和数码记载不一致造成票据无效。C选项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为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D选项为非法定事项的记载,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出票人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6年试题)

  A.收款人在汇票金额的付款请求权不能满足时,仅享有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之日,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C.汇票签发后,如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变造汇票金额的,出票人不仅不对变造后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对变造前汇票记载的内容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出票的效力。(1)追索权的行使对象不仅限于出票人,所以A选项错误。(2)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所以B选项错误。(3)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4)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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