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注册会计师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3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三)背书连续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属于前述“对物抗辩”的情形)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伪造签章),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1)如果背书存在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签章或伪造背书等,则不影响背书的连续。

 

  (2)背书的连续是指转让背书连续,而不包括非转让背书在内,如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3)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与收款人或者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具有同一性。

  (4)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背书不连续的是( )。

  A.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注明背书日期为2007年3月10日,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注明背书日期为2007年3月2日

  B.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丙偷得该汇票并盗盖乙的签章背书转让给丁

  C.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注明被背书人为“农行北京分行”

  D.甲将一张汇票转让给乙,乙被丙吸收合并,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背书连续。A选项背书日期前后不能衔接;B选项实质上不连续,不影响背书的连续;C选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D选项属于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

  (四)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

  (2)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所以,委托收款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2.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

  (2)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

  (3)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是,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相关考点】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注意:质押背书与委托收款相同之处是,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不同之处是,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举例】A将票据出票给B,B将票据质押给C,此时票据权利人仍为B。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试题)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质押背书。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不符合票据质押的规定,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五)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法律规定禁止背书。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注意:与前面记载禁止背书不同,这里是法定,只要发生法定情形即禁止背书转让。

  【考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背书转让汇票的情形有( )。(2006年试题)

  A.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B.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

  C.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D.汇票被拒绝付款的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定禁止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随章测试题17套

  2012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随章测试题12套

  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章测试题29套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