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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银行汇票无须承兑。
(二)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考题·判断题】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托证券,因此汇票都需要付款人进行承兑。( )(2000年试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的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1)承兑时间。《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接受承兑。《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这一手续办理完毕,即意味着接受承兑。
(3)承兑的格式。《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即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三)不单纯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承兑的效力
1.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2.承兑人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其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注意: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持票人可以在票据到期后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举例】甲持有一张出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乙银行。甲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丙于汇票到期后向乙银行提示付款。如果甲因欠税已被冻结账户,乙银行也不得拒绝付款。因为乙银行承兑汇票后成为该票据的主债务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五、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即是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实践中票据保证人一般不常出现,因为票据保证本来是增强票据债务人的信用的一种制度,票据上有了保证了反而暴露了票据债务人的信用不高(因而才需要他人为之保证),所以常用其他办法代替。最常有代替保证的办法是背书。例如,甲发出汇票一张给乙,乙对甲的资信程度有怀疑,不愿接受,于是甲请资信程度较高的丙为收款人,丙接受汇票后再背书转让与乙。因为背书人要担保承兑与付款,所以这张汇票实际上与以丙为保证人的情形相似。这种行为是隐存的票据保证,是无保证之名而有保证之实的办法。
【举例】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10万元的票据,B公司将票据转让给C,在该转让中,张某为B公司的背书行为提供保证,此时张某为B公司背书行为的保证人。保证人张某应当与被保证人B公司对持票人C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
(1)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2)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3)被保证人是指票据关系中已有的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2.保证的格式
(1)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其中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2)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如果是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承担的保证责任也将归于无效。换言之,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是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的债务,即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
(2)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汇票上有丙、丁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丙公司担保80万元,丁公司担保20万元。如果该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丙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丁公司追索20万元
D.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保证的规定。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以A选项正确。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3.保证人的追索权
(1)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此时被保证人的后手全部免责,追索权都是向前手行使)
(2)保证人行使这一权利时,被保证人及其前手不得以对抗持票人的事由而对抗保证人。
(3)承兑人并不因保证人清偿债务而解除责任,承兑人仍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保证人应该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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