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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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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3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六、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1)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 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尽审查义务。但该等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考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2005年试题)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的付款提示。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应当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七、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获得乙公司背书转让的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保证人为戊公司。下列情形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是( )。

  A.乙公司被冻结银行账号

  B.丙公司被裁定重整

  C.丁公司被宣告破产

  D.戊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追索权。根据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包括:(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

  (1)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2)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一共6项)。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三)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按照法定手续保全了追索权之后,就可进入行使追索权的程序。该程序一般包括:由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清偿金额等。

发出追索通知

被通知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确定追索对象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该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清偿和受领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考题·判断题】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甲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行使票据追索权。( )(2006年试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这是有关回头背书中持票人追索权限制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票据追索权。持票人戊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时,可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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