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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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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3章(6)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我国《票据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票据责任之外的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附:有关内容的归纳

  1.票据当事人的关系

  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如图中的A。

  (2)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如图中的B。

  (3)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亦称抬头人。如图中的C。如果票据没有经过背书转让,收款人又是持票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如图中的B。对于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兑人。

  (5)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如图中的C、D、E。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如图中的D、E、F。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如图中的D、E。

  (6)持票人。即指持有票据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2.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往往是客观题的考点,通过对比可以加强记忆。

票据

绝对应记载事项

相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

付款人名称

(1)表明“X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为承诺);(3)确定的金额;(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6)收款人名称。

(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

本票

 

(1)付款地;(2)出票地。

支票

付款人名称

  注意:本票无须记载“付款人名称”。

  3.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法定日期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

无需承兑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自到期日起10天内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在汇票到期日前

银行本票

无需承兑

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

支票

无需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4.下列情形将造成票据无效: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2)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二者不一致;

  (3)票据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

  (4)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5)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被更改;

  (6)缺少绝对应记载事项中的任何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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