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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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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4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符合的条件

  1.新颖性

  (1)新颖性的概念

  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②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①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注意:是国内外,不论发表还是使用。原专利法是: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

  ②公开。包括公开的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公开的时间标准,构成了新颖性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

公开的方式

一是出版物公开或书面公开。包括印刷品、胶片、磁带、电子出版物等。

二是使用公开。包括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公开演示、展览等。

三是其他方式的公开。包括口头公开、广播公开等。

公开的地域标准

我国采用的是世界性标准,即凡是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公开过的技术,都不具备新颖性。

公开的时间标准

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的时间标准,即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③抵触申请。所谓抵触申请是指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先申请在被公布以前撤回、放弃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则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考题·判断题】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公开以后撤回专利申请的,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其他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的专利申请,都会被驳回。( )(2005年试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凡是公开过的技术,都不具备新颖性。而由于在先申请的存在,使得在后申请的同一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

  (3)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这里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考题·多选题】甲于2008年8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个关于吸尘器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甲申请专利之前发生的下列事实中,不会影响甲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有( )。(2008年试题)

  A.2008年3月15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这种吸尘器

  B.2008年4月10日,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在一个学术会议上公布了该发明

  C.2008年5月12日,甲在国家商务部组织召开的一个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了介绍该发明的演讲

  D.2008年6月18日,甲在某国际性学术刊物上首次刊登了介绍该发明的学术论文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专利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如选项A;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如选项C;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如选项B。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实用性一般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可实施性。即发明创造必须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在产业中应用,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2)具有再现性。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3)具有有益性。即发明创造能够在经济、技术和社会等领域产生积极和有益的效果。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符合的条件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上述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在判断标准上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基本相同。

  (三)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作的仪器、用具,可依法授予专利权)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对于血液、毛发、尿样等脱离了人体的物质的化验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用于诊断或治疗的仪器、设备或器械,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2.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工具的发明创造不得授予专利权。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不违法,但其实施可能破坏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也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考题·多选题】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有( )。(2010年试题)

  A.医疗器械

  B.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设计

  C.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方法

  D.智力活动的规则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对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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