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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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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4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没有续展的,即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可无限续展。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考题·多选题】根据商标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 )。(2009年试题·新制度)

  A.甲复制乙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乙的利益受到损害

  B.丙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乙的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且丙证明了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了商品的提供者

  C.未经商标注册人乙同意,丁更换了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用于个人消费

  D.戊擅自制造乙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将其卖给第三人庚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因此选项C是“用于个人消费”而非“又投入市场”,不构成侵权。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处理

  1.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是,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利害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八、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1.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侵害其驰名商标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法定情形的案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3.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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