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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5章(3)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四、垄断协议及其法律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1.概念与特征

  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等不能构成垄断协议的主体。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垄断协议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①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②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③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3)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2.分类

  (1)横向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另外,从我国执法体制的角度,垄断协议还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例如分割市场)。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局依法查处。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1)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①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②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③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④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⑤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间接控制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实践中,限制数量的协议与价格垄断协议往往合并使用,以保证和巩固价格垄断的实现和维持。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也称划分市场协议。划分市场可以通过划分地域、划分客户和划分产品等形式实现。

  (1)划分地域即经营者约定各自在销售或采购市场上的地域范围,相互不跨区销售或采购。

  (2)划分客户是指经营者约定各自的采购或销售对象,互不向他方的客户销售或采购。

  (3)划分产品则是通过约定各自经营的产品类型来实现互不竞争。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限制了经营者通过创新开展的竞争,保护了落后,严重伤害市场的创新能力,降低了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相关考点】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5.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联合起来,共同拒绝与其他的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也称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发生在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或者环节的经营者之间,即上下游经营者之间,在《反垄断法》中,将其表述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1.常见的纵向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是《反垄断法》列举的)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实践中,多为供应商对销售商的最终销售价格进行固定或者做出不得低于某一价格水平的限制。

  (2)地域或客户限制。所谓地域或客户限制,即供应商对不同销售商的销售区域和对象进行划分,严禁销售商越界销售。

  (3)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称独家交易,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

  【例题·单选题】下列供应商与销售商的约定,不属于垄断协议的是( )。

  A.销售商最终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某一价格水平

  B.销售商不得超过划定的销售区域

  C.销售商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

  D.销售商在货物全部销售后再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纵向垄断协议。选项D不属于垄断协议。

  2.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纵向垄断协议具有如下积极效果:(了解即可)

  (1)减少搭便车。

  (2)克服销售商加价,提升消费者福利。有些纵向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生产商限制销售商的转售价格。如果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在销售中不能超过一定的价格水平,这种纵向的价格约束有利于避免销售商自行加价,从而起到稳定商品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3)改善售后服务。例如,要求销售商在销售产品后提供安装和试调服务,要求电器销售商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或者要求在商品售出后承担对商品的包修、包退和包换等法律责任,或者在销售商品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例如使用说明或者示范活动。这种纵向限制行为虽然约束了销售商,但有利于扩大销售和生产,有利于消费者,从而对市场竞争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在销售商的转售价格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他们就十分可能在售后服务上展开竞争以赢得市场优势,此时,消费者也会随之受益。

  (4)有利于经营者的市场进入。一个欲进入特定市场的经营者,可以通过授予目标市场中某经营者(通常为销售商)以某种特权(如独家销售权)的方式,使被授权企业的经济收益与本企业在目标市场中的销售业绩直接联系起来,从而有力激励被授权企业努力推销授权企业的产品,为授权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一定的保障。

  3.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可能对市场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1)促成价格卡特尔。如果一个生产商限制其销售商的最低转售价格,同一品牌的销售商就不能开展价格竞争,实际上是在销售商之间建立起一个价格卡特尔。

  (2)导致市场进入障碍。地域市场划分就会导致在这个市场内的进入障碍。而在独家代理的情况下,经销商不能经营其他厂商的产品也会导致其他厂商的产品或服务进入障碍。因为,毕竟在一个区域内的经销商的数量是有限的,而另行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又成本极高。

  4.我国《反垄断法》列举了三种受到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形式: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例题·单选题】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垄断协议的主体

  B.垄断协议仅指书面协议

  C.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前提是具有竞争关系

  D.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垄断协议。达成垄断协议的主体应为具有独立责任能力的市场主体。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等不能构成垄断协议的主体。所以选项A错误。垄断协议泛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并取得一致后而形成的协议、决定和其他协同行为。所以选项B错误。纵向垄断协议不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行为。所以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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