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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第一阶段(初步审查)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
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
第二阶段审查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 |
最终决定 |
(1)禁止集中决定。 |
决定的公布 |
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例题·单选题】在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前提下,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决定的情形是( )。
A.经营者证明该集中对竞争能产生一定的有利影响,但仍有很大的不利影响
B.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小于不利影响
C.经营者能证明该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D.该集中对竞争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虽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1.一般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标准。
2.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抗辩制度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五)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
1.概念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2.分类
限制性条件包括如下几类:
(1)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所谓资产或业务剥离,即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将自己的部分业务出售给第三方经营者,以保持这部分业务的竞争性。
【举例】(仅供参考)2008年11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2008年第95号公告,决定附条件批准比利时英博公司收购美国AB公司的交易,要求英博公司履行如下义务: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上述4个条件均为“行为性”条件。
【举例】(仅供参考)1997年7月30日,欧共体委员会附条件地批准了波音、麦道合并案合并。限制性条件包括:(1)2007年之前不再签订新的独家供货协议,同时行使以往所订立的独家供货协议中约定的权利。(2)允许竞争者使用因为获得政府补贴而进行研发所产生的专利技术。(3)保持麦道公司的商用飞机制造部门的独立性,独立期限为10年。(4)在交易中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上述4个条件中:关于保持麦道公司的商用飞机制造部门的独立性的条件属于“结构性”条件;关于允许竞争者使用某些专利技术、不得签订新的独家供货协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行为性”条件。
3.监督
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按指定期限向商务部报告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
(六)经营者集中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为了防止由于外资控制某些特定企业或产业领域给国家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反垄断法》规定,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相关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七)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依限制性条件履行规定义务,且经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商务部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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