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注册会计师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第1章(2)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使之无效;也可以拒绝行使撤销权,使其成为一个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的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解释: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且误解给表意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举例: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三)撤销权

  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才能够发生效力。

  2.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受行使期间的限制。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题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选项B: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选项D: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考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3年)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1)选项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2)选项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3)选项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4)选项D: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题·单选题】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屋买卖合同。(1)本题当事人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是,所以不是欺诈行为,A错误;(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乙以检举揭发甲贪污为由对甲进行威胁,应认定为存在胁迫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B正确;(3)甲虽然是不得已而将自己的房屋卖予乙,但是因为受到了乙的胁迫,而不存在处于危难处境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况,C错误;(4)重大误解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本题中甲不存在重大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况,D错误。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和“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在始期届至之前,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期限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例题·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 )。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行为。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推荐: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教材变化

  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文章搜索
中国最优秀注册会计师名师都在这里!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