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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第2章(1)

  查看汇总: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汇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提示(1):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提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 、“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考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2011年)

  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

  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

  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

  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售人员的丁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选项D是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可以担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考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企业章程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ABD正确。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提示:(1)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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