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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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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第4章(1)

  四、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1)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故A错误;(2)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目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C错误,BD正确。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例题·单选题】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5月18日召开股东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下列人员不能担任董事的是( )。

  A.孙某,三年前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B.田某,两年前因提供虚假证据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C.李某,因经营失败欠银行到期个人贷款100多万元未清偿

  D.肖某,著名药剂师,现年78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是:(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禁止

  1.《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解释: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规定,或者事先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同本公司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使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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