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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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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第4章(3)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相关知识点: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提示:①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职工代表由职工自己选举和更换。因此,股东会(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而非全部监事。

  ②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的是( )。

  A.修改公司章程

  B.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而不是全体监事,选项B错误;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应当由股东会决议通过,新《公司法》删掉了该项职权,选项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选AC。

  【例题·单选题】下列公司组织机构中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C.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D.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正确答案』A

  2.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的召集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下列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

  A.对公司合并作出的决议

  B.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C.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D.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不属于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和撤消

  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B.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C.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的

  D.股东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 (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肯定无效;(2)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是可以撤销的。(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是可以撤销的。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提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职工代表(也可以没有)。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相关知识点:(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产生。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2.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3人)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董事会的职权(注意: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提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提示: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三个职务由董事会任免,其他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免。)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提示: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属于经理的职权。)

  4.董事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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