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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第5章(6)

  查看汇总: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汇总

  第六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一、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2.内幕人员的界定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3.下列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①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④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⑤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意: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2003年)

  A.公司董事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

  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内幕信息的相关知识点。(1)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才属于内幕信息;(2)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为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 )。(2010年)

  A.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已将其所持全部股权转让于他人,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获悉该消息后,告知其朋友王某,王某在该消息为公众所知悉前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卖出

  B.乙公司经研究认为甲公司去年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在甲公司公布年报前购入甲公司4%的股权

  C.甲公司董事张某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知悉了甲公司去年盈利超出市场预期的消息,在年报公布前买入了本公司股票10万股

  D.甲公司的收发室工作人员刘某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寄来的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通知,在该消息公告前卖出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内幕信息相关知识点的运用。(1)选项A的表述中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转让股份并不是内幕信息,甲公司董事张某告知王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2)选项B的表述中乙公司是经过研究认为甲公司的盈利状况,不属于知悉内幕信息;(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选项C的表述属于内幕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4)选项D的表述属于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违法。

  二、操纵市场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的主体是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人;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1.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

  ①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②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③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2.但是,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3.虚假陈述的归责与免责事由

  (1)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2)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3)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虚假陈述的损失认定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述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1)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2)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3)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4)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前述第(1)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四、欺诈客户

  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其他禁止交易行为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3.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4.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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