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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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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第6章(3)

  查看汇总: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汇总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一)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解释:管理人有利害关系是指:(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2008年)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上不能担任管理人的;选项A和D是属于与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也是不能担任管理人的。

  2.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指定

  1. 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提示: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拒绝指定的,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提示: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3.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4.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直接决定更换管理人:

  (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5)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二、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①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②在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③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④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⑤在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⑥在1亿元-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⑦超过 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提示: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4.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

  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1)选项A: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2)选项B: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三、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提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相关法条:《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 )的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B.转让债务人全部库存产品

  C.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另外,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选项AC可以由管理人直接作出,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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