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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章(1)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了解)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了解)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记忆提示】与法律的特征结合起来记忆,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相对比来理解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特征。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运用)

  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权……”,“享有……权利”,“可以……”。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有……义务”,“须得……”,“应……”,“必须……”。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语表达式为:“禁止……”,“不准……”,“不得……”,“严禁……”。

  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属于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在授权性规范中,就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存在。

  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如《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准用性规范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范。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义务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性质。题干表述属于义务性规范,同时也属于强制性规范。

  【例题·多选题】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该法律规范属于( )。

  A.授权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性质。题干表述属于禁止性规范,同时也属于义务性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记忆)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说明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学理一般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或称条件)、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1.假定。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部分,包括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实际状态的预设。

  2.模式。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具体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部分。根据行为规则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三种。

  3.后果。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部分,是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针对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后果又分为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否定式的法律后果(违法后果)两种。

  【记忆提示】简单来讲,一个法律规范的内容就是:在什么条件下(假定),如果你这样做(模式),结果就是这样(后果)。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了解)

  (一)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记忆提示】考生应掌握法律规范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效力等级。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规。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

  (二)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的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属于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语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区别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法律渊源 仅包括制定法,不包括判例。 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法官权限 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诉讼程序 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与这种对抗式(也称诉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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