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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了解)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了解)
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则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的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在表示到达对方,客观上可以被了解时发生效力。非对话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即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则属于例外情况。
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运用)
分类结果 | 定义与举例 | 分类意义 |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 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决议等。 | 法律对二者成立的要求有所不同。单方行为只要求当事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强调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 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则必须是无偿,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不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就可以主张撤销权。 | (1)确定行为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4)主张撤销权。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
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 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该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 不要式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 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了解)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运用)
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法律行为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法律行为尚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是重合的,即在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生效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的。但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和促进交易的角度出发,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①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②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即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2)书面形式,即指用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也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
(3)推定形式,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积极的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视同为进行了意思表示,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即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如继承法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未公开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否则不得将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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