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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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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章(2)

  三、无效民事行为(重点)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记忆)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1)定金条款。合同中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押或者流质条款。(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联营合同有效,保底条款无效。(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运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要件:

  (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

  (2)欺诈人主观为故意。

  (3)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

  (2)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3)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记忆提示】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结合记忆,二者处理原则相同。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是想象的。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3)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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