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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通常处理争议的方式有:当事人互相协商、第三方调解、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诉讼和仲裁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了解)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1.公权性。
2.强制性。
3.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2.处分原则,即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并非所有案件都采用合议庭审理,一审简易程序采用独任制审理。独任制审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并非每一案件必须经过两审,这主要指如下情况:
(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另外,对于二审终审制,法律另外规定了再审制度予以补充。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起诉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判决 | 裁定 | |
目的 | 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 | 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
数量 | 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 | 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 |
形式 | 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 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
效力 | 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
【特别提示】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了解)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放弃原本有效的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于仲裁条款的效力的确认,由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虽然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是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
总结:本章在每年考试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涉及法律的一些基本知识,知识点比较广和杂,特别是专业术语比较多,没有法律基础的考生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对于难以理解的,多看几遍教材,特别是教材中所举的例子。争取在第一遍将所有基础知识弄明白。对于了解的,只需要知道相关制度即可,原则上不需要花时间去记忆。但是对于记忆和运用的,则应当适当背诵。未来可能出题的主要知识点为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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