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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指中国公民。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特别提示】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记忆)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特别提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用劳务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了解)
1.提出申请。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例题·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企业章程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公司才需要章程。合伙企业需要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不需要企业章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记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财产不论是投资人的原始投入,还是经营所得,均归投资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绝对禁止 | 相对禁止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 |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
【特别提示】本知识点是考试重点,注意哪些是绝对禁止的,哪些是相对禁止的。对投资者绝对无益的行为是绝对禁止的,可能有益也可能有害的行为是相对禁止的,由投资者决定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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