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页:二、普通合伙企业 |
第 5 页:三、有限合伙企业 |
第 7 页: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了解)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记忆)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以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否则,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2年新增)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1)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4)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5)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6)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记忆)
(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是15日)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记忆提示】例如合伙人的变更,结合表见代理制度来理解。
(三)合伙企业财产(运用)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
【特别提示】如果合伙人认缴了,但未实际缴纳,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缴纳,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伙企业的公共积累资金、未分配的盈余、合伙企业债权、合伙企业取得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财产权利。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等。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权益份额或者比例。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确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合伙企业也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抗,即不能以合伙人无权处分其财产而主张其与善意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优先购买权的发生存在两个前提:一是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没有约定的转让条件、转让范围的限制。二是同等条件。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忆提示】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身依赖性,不是朋友不能作为合伙人。因此,对外转让份额,每个合伙人都有一票否决权,对外出质,每个合伙人也有一票否决权。非法的转让和出质都是无效的。对内转让份额仅需通知,因为大家已经是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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