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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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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3章(1)

  八、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记忆)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一)战略投资的原则和要求

  1.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3)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4)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2.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4)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记忆提示】购买10%以上;3年禁止转让。

  3.投资者的要求。(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l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4)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公司(“母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

  【记忆提示】自有或母公司自有1亿美元或者管理5亿美元资产;3年无重大处罚。出身很重要。

  【例题·单选题】外国投资者甲、乙、丙、丁分别拟对我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其中:甲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8000万美元,乙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3亿美元,丙的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2亿美元,丁的母公司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为4亿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的规定,符合我国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资产总额要求的投资者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l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二)战略投资的程序

  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3)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4)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5)在取得商务部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6)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记忆提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定向发行合同→商务部审批→证监会核准→商务部领批准证书→工商局变更登记。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3)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4)投资者按照规定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5)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上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记忆提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份转让协议→商务部审批→证监会备案→商务部领批准证书→工商局变更登记。

  (三)战略投资的管理

  1.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记忆提示】期满、要约收购、限售期满、特殊原因经批准。

  【例题·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售出A股股票的有( )。

  A.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票,且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已届满

  B.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且限售期已满

  C.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份分置改革前持有非流通股份,且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限售期已满

  D.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虽未届满,但因其破产并经批准需转让其股份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下列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售出A股股票: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

  【记忆提示】低于25%要变更,低于10%要注销。

  3.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25%,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营业执照上企业类型调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低于10%,且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应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4.母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并已按期完成的,母公司转让上述境外子公司前应向商务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新的受让方仍应符合规定的条件,承担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

  5.投资者通过A股市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让的,可凭以下文件向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购汇汇出:(1)书面申请;(2)为战略投资目的所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结汇的核准件;(3)证券经纪机构出具的有关证券交易证明文件。

  6.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于25%的上市公司,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了解)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

  3.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商务部审批。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4.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

  5.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记忆提示】同类相生;上市公司吸收有限公司;异类合并可为任何一类。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甲、乙为有限责任公司;丙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丁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有关上述企业相互之间合并后企业组织形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与乙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B.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C.甲与丙合并后只能为股份有限公司

  D.乙与丁合并后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选项D为错误的。

  6.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7.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1)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3)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4)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8.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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