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记忆)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记忆提示】章程、资本变动、生死存亡。
2.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记忆)
(一)引进技术管理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应当是适用的、先进的,使其产品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
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应当与技术输出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6)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7)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二)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管理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应当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
合营企业所需场地的使用权,已为中国合营者所拥有的,中国合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对合营企业的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合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三)生产经营管理
1.购买物资。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2.销售产品。国家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者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
(四)财务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可以设审计师。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记账的合营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算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报表、证件,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单及其协议文件);(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五)劳动用工管理
合营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集体签订,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由合营企业同职工个人签订。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润分配的表述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进行分配
B.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C.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
D.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合营企业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中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因此选项BCD为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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