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特点(了解)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2.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形态,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记忆)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记忆提示】主权、安全、法律、经济、环境。
外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合营企业 | |
主权 | √ | √ | √ |
安全 | √ | √ | × |
法律 | √ | √ | √ |
经济 | √ | × | √ |
环境 | √ | √ | √ |
公平 | × | × | √ |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1.外国投资者向拟设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3.审批机关(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了解)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要求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了解)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外资企业设立的董事会应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向中国政府申报备案。
五、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记忆)
(一)用地及费用管理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二)生产经营管理
外资企业在制订生产经营计划、购买物资、销售产品等方面享有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大致相同的自主权。
(三)劳动管理
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四)财务会计管理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六、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记忆)
(一)外资企业的期限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记忆提示】合营企业6个月,合作企业180日。
(二)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
【记忆提示】届满、亏损、灾害、违法、破产、其他。比较合作企业:届满、亏损、灾害、违约、违法、其他。比较合营企业:届满、亏损、违约、灾害、目的不达、其他+破产。差别在于合作外资企业违法、合营外资企业破产、合营合作企业违约、合营企业目的不达。
外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合营企业 | |
届满 | √ | √ | √ |
亏损 | √ | √ | √ |
灾害 | √ | √ | √ |
违法 | √ | √ | × |
破产 | √ | × | √ |
违约 | × | √ | √ |
目的不达 | × | × | √ |
其他 | √ | √ | √ |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总结:本章在每年考试中所占比重虽然不大,但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也比较多,而且还有一些记忆难度比较大的计算题,考生想取得本章的分数并不容易,可谓投资大、收益小,但并非得不偿失,如能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并充分运用一些记忆的小窍门,概况总结为简短易记的关键词,记忆量并不大,而且一旦理解,记忆也会比较牢固。未来复习时,仅需复习一下总结的关键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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