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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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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4章(1)

第 1 页: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
第 2 页: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第 3 页:三、股东权利
第 4 页: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 5 页:五、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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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了解)

  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特征(记忆)

分类 核心特征 说明
性质 企业法人 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
目的 经济组织 以营利为目的
成立 社团法人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
资格 法人资格 独立承担责任

  首先,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其次,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是指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相互独立,公司的债务不及于股东。公司的责任与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公司的责任与下属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再次,公司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在实践中,由于股东常常会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公司法理论和立法实践就某些特定事项,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就是公司法理论所提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美国公司法理论称之为“揭开公司面纱”。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注意两个条件:逃债的行为与无力偿还债务的结果)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分类(记忆)

标准 分类
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 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是否可以自由转让 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
资本来源的所有制性质 国营公司、公私合营公司和民营公司
公司的国籍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公司之间的股权或股份控制或者从属关系 母公司和子公司
内部管辖关系 本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 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

  1.母公司与子公司

  依据公司之间的股权或股份控制或者从属关系进行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可以称之为子公司的情形有:一是全资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不能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绝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但不足100%的股权。三是相对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仅仅依赖该股权或者股份的表决权足以控制子公司。如果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但仅凭股权或股份控制机制又不足以控制该公司的,理论上称该公司为“参股公司”。

  第一,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第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是以对子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份决定的。

  第三,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具有重要关联关系的独立法人。

  2.本公司和分公司

  依据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进行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没有章程。分公司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例题·单选题】甲是乙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甲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可以没有独立的财产,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甲应有自己的营业执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营业活动,但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可以取得营业执照,乙自己名义进行营业活动。所以D正确。

  3.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依据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进行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关联公司和公司集团。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彼此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业务联系、项目合作等)的公司,彼此称为关联公司。公司集团是指在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若干个企业或者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公司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公司集团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集团公司,而集团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这是公司集团的投资中心、管理中心或决策中心,处于控制地位,这种控制既包括股权或股份控制,也包括非股权或股份关系的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的控制。被控制的企业实际是集团公司的成员或从属公司或从属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公司或成员企业之间、成员公司或成员企业相互之间往往都具有关联关系。

  (四)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下的公司(记忆)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限制 50人以下,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 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东以实际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行使股权 金额相等的股票,股东以持有的股票数额或股票所占总股本的比例行使股权。股票比出资证明书更易于发行和转让
股权转让限制 股东之间,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组织机构设置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至两名监事;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和决议的形成程序等也较为灵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机构运作模式也有差异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义务 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需向社会公开 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

  4.上市公司

  5.外商投资公司

标准 外商投资公司 内资公司
设立条件、程序 在设立以及设立后的变更审批程序方面,外商投资公司尚需经过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 依法设立,一般不需前置审批
资本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注册资本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可以取得营业执照 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出资缴付的时间与期限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区别
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为其权力机构;董事会的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经营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涉及有关行业时,应当约定合营期限,不能无限存续 当事人可约定公司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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