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 |
第 2 页: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
第 3 页:三、股东权利 |
第 4 页: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第 5 页:五、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性质 |
三、股东权利(记忆)
(一)股东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在公司设立时因出资或认购股份而成为股东的,称之为原始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获得公司出资或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一般称之为继受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因公司增资而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股东的,针对原股东而言,一般称之为新股东。无论依据何种方式成为公司股东,除另有约定外,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即依据所持出资额或股份比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划分
(1)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冒名登记股东的法律责任
(1)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称为股东权或股权。
2.股东权利的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还是股东个人利益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这是按股权行使的条件不同进行的分类。单独股东权是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等。
(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和非法定股东权。这是按股东权的重要程度、是否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进行的分类。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非固有权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
(4)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这是按照发行股份的不同性质进行的分类。普通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优先权利。
3.股东权利的内容
(1)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就增加了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监事的机会。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从公司抽逃投入资产,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出资或者股份。
(4)知情权。股东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注意:会计账簿不能复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注意:股份公司股东只有查阅权,无复制权)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例题·多选题】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文件中,甲有权查阅和复制有( )。
A.股东会会议记录
B.财务会计报告
C.公司会计账簿
D.公司章程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因为公司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所以C错误。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文件中,股东有权要求查阅的有( )。
A.公司章程
B.股东名册
C.董事会会议记录
D.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ABCD都是规定中可以查阅的,所以都是正确的。
(5)建议和质询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以确定的价格按照持股比例优先购买公司所发行的新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7)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请求分得股利。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临时提案权。股份有限公司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只是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情形。
(11)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向其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尚有剩余财产的,股东有权请求分配。
此外,股东还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4.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①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对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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