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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记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1.股东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取消了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少为2人的下限,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2.财产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实收资本制以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
(2)缴纳注册资本的首次出资额和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记忆提示】两个2:首付20%,结合买房记忆,期限2年,投资公司是5年。
(3)缴纳注册资本的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根据《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记忆提示】未缴足、设质权、被冻结、禁转让、未批准;比较: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允许用劳务出资。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就上述出资,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关于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是( )。
A.10%
B.20%
C.30%
D.4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所以答案是C。
(4)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5)不按照规定出资的责任。
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是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此外,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即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只要公司取得该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该财产可以最终为公司所有。这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从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法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这一规定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维持、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全体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C.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D.股东可以用其持有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允许用劳务出资,不是全体股东同意就可以劳务出资,A错误。因为规定货币出资要达到注册资本的30%,所以无形资产可以达到70%所以B错误。
3.组织条件
(1)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点。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共同制定,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公司规范性文件。(【特别提示】对雇员、债权人无约束力)公司章程是一个法定性的文件,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开性的文件,其记载的内容都是公开的,股东、债权人以及有关人士可通过不同的途径进行查阅。
(2)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股东会,并且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提示】与出席代表数量无关)
(3)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三类,即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有缺少便导致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规定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的内容,但如未加载明,可由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选择性记载事项或任意记载事项,是公司立法无强制记载规定,股东认为应当记载于章程之中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记忆提示】公司、股东、机构、代表;公司叫什么、干什么、有多大;股东叫什么、出多少。
(二)设立程序(了解)
1.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发布公司登记公告。公告后,公司设立程序即为完成。公司登记的事项可以对抗第三人。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注意:以登记事项为准,而非公告事项)
2.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出资的凭证。
3.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三)股东抽逃出资
1.抽逃出资的形态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与未尽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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