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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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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4章(4)

第 1 页: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 2 页: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 3 页: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记忆)

  1.发起人条件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特别提示】比较: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有限合伙企业2人以上50人以下)

  2.财产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特别提示】比较:有限公司3万;一人有限公司10万)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可以一次缴足,也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特别提示】与有限公司要求相同)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

  2.财产条件

  3.组织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二)设立方式(了解)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可以分期认缴出资额;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以及认购人应当一次缴纳出资额。

  (三)设立程序(记忆)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制订公司章程。

  4.认购股份。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股份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出资额的程序、方式相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股份程序较为严格,即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信息,发布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与银行签订收股款协议;认购人缴纳股款并获得缴款证明;验资机构验资等。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提示】发起设立公司不需要创立大会。

  6.公告。公告登记的内容应当与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

  (四)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记忆)

  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对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该合同责任则不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而应由发起人承担。然而,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合同,即为善意,则仍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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